主页 > imtoken注册钱包教程 > 数字货币承兑商被指为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如何认定?(二)

数字货币承兑商被指为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如何认定?(二)

imtoken注册钱包教程 2023-01-16 23:07:08

0">

本文共有字数,估计阅读时间。

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请勿转载)

本文上一篇《数字货币承兑人被指为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如何认定?(一)》),我们讨论了使用数字货币交易所提供的OTC服务成为为欺诈或其他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或洗钱服务。本文将继续相关讨论。

4. 在普通交易中,如果承兑人的交易变成洗钱,很难表征主观故意

从目前大量的交易模式来看,难以判断受托人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构成共同犯罪还是具有主观犯罪意图。关键原因之一是目前大量的场外交易中,双方之间的联系存在随机性和偶然性。例如,诈骗团伙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骗取资金购买USDT后,无论是快速交易还是普通挂单交易,选择交易对手的标准一般都是价格、交易金额和对应的速度。因此,诈骗团伙在选择承兑人时,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即他们可能在一天内与数十个甚至数百个承兑人进行交易,这些承兑人共同客观上为被盗资金的洗钱和支付清算提供帮助。,但难以确定具体受托人的主观犯罪意图。

承兑人收到交易需求后,平台将其账户中的数字货币暂时锁定,承兑人确认交易后,再转移相应的数字货币。在这里,相关交易方已经进行了一定的KYC识别措施,承兑人自己也会提出相应的用户身份认证要求,比如提供银行交易天数,要求他们额外进行相关身份认证等等。 .

就行为性质而言,承兑人的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本身只是一种商品购买或兑现服务。但是,在本文讨论的具体案例中,它客观上为诈骗团伙提供了支付结算服务。如果事先明确与涉嫌诈骗团伙勾结,专门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则该行为一般属于共同犯罪,认定为诈骗罪。无事前共谋,但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金来源在交易过程中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包庇罪、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所得或洗钱。(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资金性质有主观认识,警方也可以根据交易频率、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综合判断其交易行为。或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且此处支付结算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的,可能会被控非法经营罪操作。但是,这个问题的争议点在于,虽然承兑人对应的交易对手有很多,但从事欺诈犯罪的交易对手一般都是少数几个具体的。在这些涉嫌犯罪对手的背后,是成千上万的欺诈受害者。经过。

此外,承兑人一般不会对资金来源和交易对手身份进行实质性深入审查,因此其交易行为能否被直接异化并定性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行为也存在较大争议。

如果要将交易行为定义为支付结算,则需要具体到数字货币接受方/交易商本身:

承兑人故意向对方提供交易服务。承兑人本质上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双向数字货币交易者。它与普通交易者的区别在于,交易者的交易需求是偶然的,承兑人一般持续的交易需求可以保证交易市场的稳定。流动性。这意味着此类承兑人也面临着交易对手数量多、频率高的问题,对交易对手和资金的审计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判断其交易行为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除此正常交易行为外,是否与特定交易对手或商户进行频繁交易。性行为可能是被指责为主观和知情的基础之一。

但是,单个交易对手的频繁交易并不足以确定,如果交易对手的资金明显来自多个账户,并且交易对手经常以收款人的身份下令向多个不同的个人账户支付人民币,则从这种交易模式很可能被认定为实际为商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同时,也存在一种可能的情况。如果交易价格明显过高或过低不合理,该支付结算服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支付结算服务。

5. 相比之下,直接为欺诈商户提供支付渠道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作用更加明显

在这些类型的案件中也可能有角色,即那些在欺诈商家和接受者之间提供支付中介功能的人。

为提高资金支付的便利性,防止被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或承兑人风控系统识别,商户在出入金时也会寻找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中介过桥账户来自自己客户的资金。. 这是因为目前对数字货币平台的监管或冻结措施有所加强。很多数字货币承兑人会主动进行支付审计,要求购买货币的银行账户提供最近15天内的银行流水或交易记录。. 此时,如果欺诈平台对应的被骗客户直接充当数字货币交易的付款人,他们自己不知道自己进行过数字货币交易,只知道自己参与了某个股票投资平台的金融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流水。所以中间有中间人,专门负责为诈骗团伙平台收款,然后打电话给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承兑人,由承兑人统一回应相关的付款审核流程,收取相关费用. 对于这样的角色,有的被称为支付代理、“支付宝”等。中间有中间人,专门负责为诈骗团伙平台代收货款,然后致电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承兑人,由承兑人统一回应相关的付款审核流程并收取相关费用。对于这样的角色,有的被称为支付代理、“支付宝”等。中间有中间人,专门负责为诈骗团伙平台代收货款,然后致电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承兑人,由承兑人统一回应相关的付款审核流程并收取相关费用。对于这样的角色,有的被称为支付代理、“支付宝”等。

中介直接与诈骗犯罪团伙合作。他们清楚收到的资金来自多个个人账户,并且通常与欺诈犯罪团伙有直接联系并收取高额费用。代收代付行为具有为不特定公众、以营利为目的的代付、结算行为。因此,主观上认定其帮助诈骗团伙进行支付结算,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举证难点。远低于数字货币平台和平台上的接受者。

再进一步,此类支付渠道账户提供者客观上为欺诈商户提供了统一的收款渠道,对欺诈犯罪的发生、运作和扩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交易平台和承兑商提供偶尔的、随机的交易服务,他们的帮助更直接。

根据相关实际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诈骗团伙的商户(包括相关实际控制人、投资讲师、技术研发等)无疑要为诈骗罪负责;

②但是USDT币提现涉嫌洗钱吗,虽然进行数字货币交易的承兑人客观上提供了支付结算服务,这是洗钱的结果,但由于交易本身的偶然性和对象的随机性,承兑人目前具有一定的用户风险控制能力措施,要查明很多承兑人难以证明其帮助洗钱或支付结算。在司法实践中USDT币提现涉嫌洗钱吗,一般以此类人作为证人收集证据,除非有证据证明承兑人或交易平台已与此类诈骗团伙另行约定为其提供相关自动交易服务,不包括意外和随机交易。判断主观犯罪意图的性别;

③ 提供支付桥梁渠道、提供虚假用户身份认证、在承兑人与欺诈商户之间提供收付服务的非法支付结算团队,一般可认定为非法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

最后,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本身,为国内公民提供法币交易场外交易服务,在承兑人与商户之间提供信息展示服务或类似的准保本交易服务。该平台是否会涉嫌相关犯罪仍需结合。具体判断平台自身的风控措施、准入原则、功能设置。

我们将对以上信息严格保密,感谢您对未央网的信任与支持!

非常感谢您的注册,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沙龙分享群。

非常感谢您的注册。请点击以下链接保存课件。

点击下载金融科技讲座课件

0">[来源]